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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2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5375

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施行。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获悉,《裁量基准》首次明确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无心之过”给予“松绑”。与此同时执法人员的环境执法权戴上“紧箍”,减少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使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2019年,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6585件,罚款金额10.98亿元,处罚数量和金额位居全国前列,环境执法切实发挥了应有的效果。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比如“某项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这样的“弹性空间”,不同的执法人员可能会开出不同的罚单。

针对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2018年我省曾出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较2018年版,新施行的《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提升,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问题,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记者注意到,新的《裁量基准》对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原《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界限也相对模糊。新施行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数量、超标排放情况、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具体裁量时,“裁量表+公式”的方式既压缩了裁量空间,又避免人为因素过多干预。“执法人员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然后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再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二级主任科员刘静介绍。

使用公式不是让执法人员做函数题。为方便基层人员高效、便捷、准确地计算处罚金额,执法局为各市提供了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裁量计算小程序,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自动计算处罚金额。 

企业更关注的是,《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  

“之所以要列出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形,是因为在近年来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恶意排污的情况总体较少,很多企业是因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不了解、不熟悉,从而产生违法违规记录,影响环境信誉和长期发展。对这些‘无心之过’‘能力不足’,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确定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也是我们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告诉记者。  

环境执法既是“防火墙”,也是“助推器”。在执法帮扶过程中,我省还同步开展“送法入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活动。检查组每到一家企业,都会送上一本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制作的服务手册,梳理汇总了日常执法监管中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规则和核销流程、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等内容。“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帮扶并重,给企业全面‘体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帮助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刘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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