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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327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增强小城镇功能、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的重要意义

美丽宜居小镇是指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的建制镇。美丽宜居村庄是指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行政村。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的核心是宜居宜业,特征是美丽、特色和绿色。建设美丽宜居小镇、村庄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行动和途径,是村镇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创造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二、切实把握开展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的基本要求

(一)把握示范的指导性要求。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是村镇建设的综合性示范,体现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展示我国村镇与大自然的融合美,创造村镇居民的幸福生活,传承传统文化和地区特色,凝聚符合村镇实际的规划建设管理理念和优秀技术,代表我国村镇建设的方向。要认真组织学习《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指导性要求》(见附件),把握要领,按照指导性要求做好示范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我部将组织培训,宣传讲解指导性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好相应的培训。

(二)把握示范的主要原则。开展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既要打造景观美,更要创造生活美;尊重村镇原有格局,不要拆村并点;以整治民居建筑、整治街区环境和完善基础设施为主,不要一味建新村新镇;以民为本、打造生活中心,不要以形象为本、打造行政中心或工业中心;保持和塑造村镇特色,不要盲目照搬城市模式;保护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要拆旧建新、嫁接杜撰;努力实现绿色低碳,不要贪大求洋;尊重民意,居民参与,不要代民做主,强行推进。既要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更要重视管理和服务,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三)加强指导和支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的遴选和推荐,注重做好指导和帮助。研究制定本地区美丽宜居小镇和美丽宜居村庄的特色和具体要求,组织专家组,为示范村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出谋划策,提供咨询设计方案和适宜技术,深入示范村镇开展指导和检查,帮助实施建设。统筹各类项目和资金,支持示范村镇建设。中央支持地方的农村危房改造、村庄规划试点、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资金和地方的村庄环境整治、重点镇建设等支持资金可向示范村镇倾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建设主管部门与水利、交通、环境、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将各类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予以实施,各司其职。

三、积极组织做好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申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村镇自愿申报的原则,参照《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指导性要求》,选择自然风景和田园风貌、村镇人居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和地区特色等条件较好,且当地政府重视并支持、村镇领导班子较强、民风良好的村庄和镇作为示范候选点,创建示范。

我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申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将具备示范条件的镇和村庄列入中国美丽宜居小镇、中国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并予以公布。

每年公布的中国美丽宜居小镇、中国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包括之前公布的示范村镇,对经我部组织检查认定确已达不到指导性要求的示范村镇,不再列入示范名单。

2013年示范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伟、唐兰  

电 话:010-58934567(兼传真)

附 件:1. 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

2. 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指导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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