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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的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浏览次数:5822

为加快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传  真:010-68205340

电子邮件:hbc@miit.gov.cn

附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固废处理装备是指能够减少固体废物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装备(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装备)。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固废处理装备制造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近三年固废处理装备的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50%,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技术创新能力

(五)企业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近三年用于固废处理领域的年研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额比例均不低于3%或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固废处理装备的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或总数不低于30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七)企业近三年获得固废处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

三、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八)企业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九)企业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水耗低、环保排放达标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先进生产设备。

(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企业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建立产品使用情况数据跟踪平台,对产品质量、运行状态等进行跟踪。

(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十三)企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五)企业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十六)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五、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

(十七)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十八)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监督管理

(二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企业的规范管理,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和初审,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列入公告的规范企业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告。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实施。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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