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绿色矿山建设、申报、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拟建、在建、改建、生产矿山。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拟建、在建、改建、生产矿山。
第三条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四条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部署和组织推进,制定绿色矿山地方标准及管理办法,授予绿色矿山称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评选奖励绿色示范矿山,指导市县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宣传引导,督促并积极组织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保障第三方评估费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五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负责实施。采矿权人应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七条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生产矿山原则上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八条 加强绿色示范矿山建设。支持鼓励具备实力的矿山企业积极探索,在全面符合我省绿色矿山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和要求,先行先试,建设一批绿色示范矿山。
第九条 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应当积极申报绿色矿山,其中新建矿山在投产一年后方可申报。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绿色矿山:
(一)3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保责任事故的;
(二)在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管理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第十条 拟申报湖南省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应当依照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表进行自评,经自评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的,需编制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三)企业自评结论。
第十一条 自评报告完成后应当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矿山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湖南省绿色矿山申报表;
(二)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
(三)反映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工作台账、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请求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材料核查及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名单上报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市州绿色矿山推荐名单,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各市州汇总上报的绿色矿山推荐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向社会公开,纳入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统一授予绿色矿山称号与牌匾,并将名单上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绿色矿山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异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 开展绿色矿山评估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不定期对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绿色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五年内实现绿色矿山名录库全覆盖。对抽查结果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标准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撤销称号、收回其绿色矿山牌匾,从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清除名单,并予以公示:
(一)矿山关闭、破产的;
(二)需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第三方评估不合格的;
(三)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企业,经整改验收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其重新公示授牌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被授牌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不含缩小矿区范围情形)、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申报程序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授牌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绿色矿山评价审核专家库,其成员由地质、生态环境、安监、经济等专业专家组成,开展绿色矿山抽查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同级绿色矿山专家库。
第二十条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三年内不得在自然资源领域内从事相关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入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绿色矿山企业可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色示范矿山扶持机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绿色示范矿山评选,评选总数不超过全省绿色矿山数量20%的绿色矿山为绿色示范矿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将根据评选结果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资金,用于支持绿色示范矿山开展生态修复、技术改造等绿色矿山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投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