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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福建省工业固废(危废)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286

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加强福建省工业固废(危废)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福建省工业固废(危废)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起草背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通过全国人大一审,将于今年底颁布施行;生态环境部近期陆续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大幅提升、涉废企业管理持续规范、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提升,但对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标准和要求,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今年7至8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福建省督察期间,依然发现存在固废、危废环境管理问题,群众对部分工业固废污染问题关注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和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召开党组会议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决定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12个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群众美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全省组织开展工业固废(危废)排查整治即是我厅计划部署开展的12大专项行动之一。《工作方案》结合福建省实际,将生态环境部部署开展的危险废物专项治理与福建省筹划开展的以工业固废(危废)为重点的排查整治工作有机融合、统筹推进,决定利用1年多的时间对全省涉废企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方案在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稿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了意见,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完善,日前已正式印发实施。

体思路

《工作方案》根据固废(危废)环境监管的特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推进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全程监管

依托福建省生态云大数据和“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持续推进固废(危废)信息化可视化精细化监管,督促重点产废企业在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的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实现对现场情况的在线实时调度和跟踪追溯;探索对全省Ⅱ类或具有一定环境危害特性的工业固废试行电子联单管理;加强对企业填报的固废(危废)数据加强抽查核查,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监管。

二、加强全链条闭环管理

从企业的环评文件、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日常运营台账入手,在突出产废企业固废(危废)规范化日常管理情况的同时,延伸加强对下游固废(危废)利用处置企业的检查监管,进一步摸清下游企业利用处置能力情况等,确保各类固废(危废)得到有效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安全处置,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精细化常态考核

按照产生的固废(危废)规模、类别和环境危害性,探索建立产废企业差异化监管考核机制;加强产废单位工艺技术、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研究,组织编制钢铁、化工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指南,提升固废检查和危废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产废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四、加强环境信用监管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对涉废企业的诚信监管,分批组织对涉固废(危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要任务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业固废(危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方案》主要安排了7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对象主要是各级规划建设的化工园区、重点化工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重点突出2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二是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重点检查化工园区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是否满足化工园区企业需求;化工园区未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否全部妥善利用处置;化工园区是否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二、开展一般工业固废专项排查整治

针对8类重点区域,11类重点行业和10类重点一般工业固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排查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环评预测和实际的产废种类、数量情况;固废属性鉴别、日常管理台账;下游利用企业利用处置能力,固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对运输车辆是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现场是否存在废渣乱堆乱放等,以及雨水管沟废渣沉淀等。

三、推进工业固废信息化监管

主要采取4项措施加强工业固废信息化监管:一是督促产废企业持续按季度做好一般工业固废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填报。二是针对全省Ⅱ类或具有一定环境危害特性的工业固废试行电子联单管理。三是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依托“亲清服务平台”和“省固废平台”,结合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和企业运营台账,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加强抽查核查,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监管。四是要督促重点产废企业在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的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并将视频信息推送至“省固废平台”,实现对现场情况的在线实时调度和跟踪追溯。

四、探索固废(危废)企业分级监管机制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考核和“双随机”检查等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产生固废(危废)规模、类别和环境危害性,探索建立产废企业差异化监管考核机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检查重点、频次、内容等,避免可能存在的监管死角,及时排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指导推进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编制涉废重点行业检查考核指南

加强产废单位工艺技术、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研究,组织编制钢铁、化工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指南,提升固废检查和危废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产废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开展涉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对涉废企业的诚信监管,2020年底前,分批组织各地对石化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等涉固废(危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推进大宗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积极配合工信、住建等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有效消纳尾矿、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

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各地周密组织排查整治、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研究采取了一系列闭环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部署

为更加精准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针对危废专项治理,专门开发下发了“危险废物专项治理APP”,要求各地依据APP提供的考核指标,逐个企业、逐个环节和逐个要点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排查数据经审核把关后进行在线填报;省生态环境厅针对一般工业固废企业及其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组织专家编制了《一般工业固废产废企业核查要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下游利用处置企业核查要点》,作为开展企业现场排查整治的指南,实行“一企一表”,有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要求各地对照通知要求,仔细应当列入排查范围的固废(危废),制定排查整治实施计划,按清单和计划组织实施。

二、推进问题整改

对于排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求各地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挂单销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按职责分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推进问题排查和整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排查过程如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企业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督导执法

排查整治期间,固废监管、环境执法、环保督察、环境应急等部门将加强会商联动,采取排查、交办、整改、核查、通报约谈、专项督查“六步工作法”,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实施联合督导,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同时,要求各级加强与当地公安、住建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针对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适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督察,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四、加强调度通报

省级层面由厅固体处、省固化中心在省生态云平台分别按月和按季度调度通报固废(危废)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各地分别于每月5日前和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个月和上季度固废(危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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