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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447
导读: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有关要求,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五部门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全文如下:

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综合治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工业炉窑分类表(附件2),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及排放特征,建立工业炉窑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涉及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率先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大气传输通道等区域炉窑整治。
(二)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重点行业工业炉窑要按照大气污染治理要求(见附件3)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5),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日用玻璃、石灰、钨、氮肥、电石、活性炭等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三)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各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落实税收优惠、信贷融资支持、碳排放配额交易、差别化电价等经济激励政策。
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重点任务详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一)2019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清单,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企业名单,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示例见附件6),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2020年底前,重点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各地市要组织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钢铁行业工业炉窑要按照《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7号)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参照钢铁行业工业炉窑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是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切实落实附件1的各项重点任务。
(二)严格调度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各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评价管理,对于组织推进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各地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每月要通过生态云平台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环保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附件:
1.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表
2.工业炉窑分类表
3.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5.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


附件1

 

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工作措施

完成时限

1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长期实施

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长期实施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020年底前

2

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严格控制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长期实施

加快淘汰煤气发生炉和燃煤工业炉窑。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长期实施

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

长期实施

漳州市基本完成平和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

2020年底前

3

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5),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长期实施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3),鼓励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闽环保大气〔2019〕7号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长期实施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长期实施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2020年底前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

长期实施

福州市、泉州市要持续深入推进建筑陶瓷业污染整治。

长期实施

钢铁行业工业炉窑要按照《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7号)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25年底前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长期实施

4

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

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特别是福州、泉州、漳州陶瓷行业,福州、宁德铸造,福州、泉州、漳州化工等产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长期实施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长期实施

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鼓励钢铁、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

长期实施

5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2020年底前

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长期实施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长期实施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长期实施

6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及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长期实施

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长期实施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长期实施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长期实施

7

实施差异化管理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长期实施

实施企业“黑白灰”名单管理,在污染天气预警、相应、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长期实施

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

2019年底前

8

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长期实施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长期实施

企业通过综合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优先支持涉工业炉窑企业盈余的碳排放配额指标用于市场交易等活动。

长期实施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长期实施

9

严格评价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价体系内容,对组织推进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纳入督察。

长期实施

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长期实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污染天气预警、相应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长期实施

10

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底前

1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实施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

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长期实施

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长期实施

12

加强技术支持

研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技术指导文件。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长期实施

13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长期实施

 

 

附件2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

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有色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

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件3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子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钢铁

及焦化

钢铁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焦化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鼓励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机械

制造

铸造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鼓励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平板玻璃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砖瓦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耐火材料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有色

冶炼

氧化铝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鼓励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电解铝(轻金属)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鼓励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镁、钛(轻金属)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鼓励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重金属)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鼓励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鼓励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钼(稀有金属)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鼓励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再生铜、铝、铅、锌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鼓励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稀土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工业硅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化工

氮肥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铬盐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鼓励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电石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黄磷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鼓励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泡花碱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其他无机

化工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轻工

日用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石化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附件5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附件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示  例)

序号

省(区、市)

市(州、盟)

县(市、区、旗)

(镇)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类型

炉窑子类

该类炉窑个数

该类炉窑总

规模

规模单位

燃料类型

主要燃料年消

耗量

燃料单位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治理方式

替代的清洁低碳能源类型

深度治理措施

计划完成时间

1

 

2

 

3

 

 

注:1.行业类别、产品类别、炉窑类型和炉窑子类按照附件1填报

    2.企业有多个炉窑子类的,每种炉窑子类填写一行

    3.治理方式包括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

    4.替代的清洁能源类型包括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

    5.深度治理措施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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