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批开发项目,鼓励废弃的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公园。
开采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草案)》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及时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相关场所,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不得使用外来植物进行植被恢复
《条例(草案)》还提出,尾矿库闭库后,坝体和坝内应当按照尾矿库所处地区气象条件、尾矿污染物毒性、植被恢复方式、土源情况进行不同厚度覆土,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位于干旱风沙区、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尾矿库,应当覆盖砂石等材料。
鼓励废弃的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公园。《条例(草案)》提出,废弃非煤矿山修复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
对废弃非煤矿山进行修复绿化应当运用工程、生物等技术,采取拉台覆土绿化、采坑回填覆土绿化、挂网喷播、种植藤本植物等方式进行。修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同时,不得使用外来植物进行植被恢复。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废弃非煤矿山修复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和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
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废弃非煤矿山,可依法申请建设矿山公园,并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未依法环评可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条例规定的最高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条例(草案)》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