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注意!四川新规要求江河湖、铁路及高速公路周围不得新设露天开采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5   浏览次数:5905

日前,四川自然资源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条件、相关要求、报件要求以及规划调整的职责。

《通知》指出,此次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方向是:

一是对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脱贫攻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源整合产能升级项目,确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备选区的,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为了维护规划的刚性,其它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是充分考虑到灾后恢复重建的特殊性,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急需砂石土等建筑类矿产资源的新立开采区块,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地的前提下,在经充分论证后,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三是为体现集中布局、规模开发原则,避免小矿遍地开花,原则上第三类砂石土矿产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新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之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公里,且规划开采区块均需满足5倍以上最低生产规模及10年服务年限的资源量要求。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是矿产资源规划区块不得涉及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

二是除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长江干流及我省主要支流两岸及湖泊四周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确需新设的,必须经过科学评估认定和严格审批,以筑牢长江上游大江大河的生态安全屏障;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以确保生态景观不受影响。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要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地质矿产勘查要体现绿色勘查,要严格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槽探、坑探使用,要积极推进先进物探、化探、遥感、钻探的应用,矿产开发要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把矿业绿色发展理念深植于整个矿产勘查开发全过程。

《通知》强调:

一是突出重点保障。确保全省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有保障。二是强调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明确长江干流及我省主要支流两岸原则上不再设置露天开采规划区块,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以确保生态景观不受影响。三是体现集中布局和规模化开发。明确砂石土矿产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并强调要规模化开发,规划开采区块需满足5倍以上最低生产规模及10年服务年限的资源量要求。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调整,确保规划调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需求,提升资源保障能力。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8〕22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6号)要求,有效保障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灾后恢复重建等对矿产资源供应的需求,构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同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刚性和严肃性,现就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条件

规划调整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布局、集中规模开采、规划刚性约束、严格审查把关原则。对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脱贫攻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源整合产能升级项目,确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块和砂石集中开采区、备选区的,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其它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急需砂石新立开采区块,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地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后,可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确保专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供应保障。

二、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相关要求

按照“相对集中、保护生态”的原则,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因地质和开发条件经充分论证不能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的,新设置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大于10公里;集中区投放的采矿权及单独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其资源量应满足5倍以上最低生产规模及10年服务年限要求。

除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长江干流及我省主要支流(金沙江、嘉陵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涪江、沱江、渠江、安宁河、青衣江)、湖泊、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以筑牢长江上游大江大河的生态安全屏障,确保生态景观不受影响。

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禁止与淘汰类产业所需矿产资源、第三类矿产的规划调整不得涉及协议出让;拟重新利用已关闭煤矿矿山剩余资源及毗邻区域煤炭资源的,应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的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环保条件及资源储量要求的论证报告及认定意见。

新设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要设施以及与其它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新设置地热和矿泉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已设置地热、矿泉水及地下取水点,并出具组织论证的相互影响情况的认定意见。

三、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报件审查要求

对涉及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贫困县脱贫攻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及资源整合产能升级项目按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要审查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等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材料;对直接新设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的,要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规划调整报件要注重规范、提升质量。规划调整区块TXT报盘文件还应提供探矿权采矿权报盘(80和2000坐标系)和土地勘界报盘(2000坐标系);数据库资料应提供与规划调整内容对应的空间数据库图层及附表(80和2000坐标系); 勘查规划区块经纬度坐标精确到整数秒,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区、备选区直角坐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且区块形状要相对规则。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出发,严格做好规划调整工作,确保拟调整的规划区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好规划调整编制工作,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确保地质依据充分。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所辖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以体现集中布局和科学开发,并严格把关,积极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需求,提升资源保障能力,申请规划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整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规划调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四川自然资源厅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E-mail:chinagygfw@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优橙创新中心B座)2号楼3层3003
版权所有(c)工业固废网 京ICP备2021001375号-3
技术支持:网站托管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