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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辽宁省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11644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10月施行

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作为资源大省,矿业经济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支撑,但各类矿山积累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影响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8年10月,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全省非煤矿山管理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为从根本上推动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条例》着眼于引导建立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环境优美、安全稳定的矿山开发建设新格局,对矿山综合治理各方面作了严格规范,强化了问题导向。

——明确政府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体现监管力度。《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山建设、检查验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地质恢复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在立法层面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治理、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

——对矿企转型和矿山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有保有压。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条例》对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作了规定,以增强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申请新立矿业权的,规定应当具备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

——对矿山安全生产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条例》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条例》强化了对尾矿库的治理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治理。

——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条例》明确,排放污染物的矿山企业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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