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的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
(一)2019年建设任务。2019年,全区拟完成30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1),有关矿山企业要依据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加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提交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3),2019年10月20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组织评估。
(二)2020年建设任务。2020年,全区拟完成46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2)。有关矿山企业要依据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尽快启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19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提交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3),2020年9月底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组织评估。
(三)拟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本次创建名单的其他大中型矿山认为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有关要求的,也可按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并申报评估。
二、全面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建设
市级绿色矿山是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推进。各市要全面梳理本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的小型矿山和未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创建任务的其他大中型矿山,结合本市及所辖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规定,按照桂国土资发〔2017〕49号文明确的“到2020年底,20%小型生产矿山建成市级绿色矿山”的要求确定本市2019年、2020年完成建设的市级绿色矿山名单,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具体矿山名单和工作任务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和有关矿山企业,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明确有关矿山企业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提交申报材料组织评估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全面加快推进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本市县2019年、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确定责任人和时间,加强监管,全面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二)各市自然资源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要在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编制、建设规范或标准、评估验收等的具体要求,及时指导有关矿山企业做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三)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在资金、财税、土地等方面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组织实施。
(四)各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和要求,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创建先进经验和正面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按时上报工作进展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