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工作越来越重视。2011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并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这都体现了国家不断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的导向。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正在逐步提高重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危险废物监管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处置周期较长。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较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增加了监管难度。二是各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监管水平难以体现。一个区域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水平如何,可以很直接地通过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出境断面水质反映出来。但是危险废物治理的成效难以体现在环境质量上,考评缺乏依据。四是社会监督能力不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社会监督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可发挥一定作用。但目前人们对危险废物还不够了解,监管方面主要还是依靠职能部门。
针对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亟待摸清底数,强化危险废物监管。
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筑牢监管工作基础
要想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监管,摸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数量是前提。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还有一些工业企业尚未纳入监管范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是环保部门各类数据的重要来源,但是受限于人力和财力,难免出现遗漏。
因此,建议拓宽数据来源。在合力治理污染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得企业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了解特定行业的企业情况。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客户信息,根据合同与联单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利用环保部门其他业务企业名单进行补充,如通过重金属企业名单等进行判断。
严控企业产废量,确保全部危险废物纳入监管确定一个企业的产废量,首先要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种类,然后确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确定种类比较简单,并且在工艺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废种类基本不会改变。但确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笔者认为是在危险废物监管过程中最困难的环节。除小部分以个数计量的种类及各类废催化剂可以通过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其余种类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是否全部记录在台账中以及数据是否准确只能依靠企业的自觉,即便环保部门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根据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计算,也仅能得到范围值,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就需要细化监管的流程。首先,能够确定的环节必须准确掌握。环保部门应该利用现场检查对每个企业产生何种危险废物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不能仅依靠企业的申报登记和以往的工作经验,准确的信息可为未来的监管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其次,不能确定的环节应通过细化监管给企业压力,使企业保证不造假。探索建立网络台账系统,要求企业即储存即填写,随时掌握企业的危险废物储存量,降低企业编制假台账的可能。现场检查时仔细核对网络台账数据和实际存储量是否一致,保证企业进入监管流程的危险废物数量的准确性。利用物料衡算等方法抽查网络台账数据的合理性,并将计算结果留存作为企业的产污系数。对主观故意造假的企业从重处罚,履行职责的同时警示其他企业。
全过程监督转移过程,杜绝私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发生
危险废物转移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特别是在跨省跨市的运输过程中,会经过人迹较少或比较偏僻的地方,为私自倾倒创造了便利条件,环保部门难以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借助工具进行监管。可在运输车辆上安装GPS装置,随时掌握车辆位置。规定运输路线范围,对超出范围的运输行为设置报警提示。同时,GPS装置也可在出现车辆事故时为应急工作提供准确位置信息。可在运输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随时掌握车辆中危险废物的状态,结合GPS装置,预防私自倾倒行为的发生。针对跨省跨市的运输车辆,在出发和到达城市分别设定检斤点,通过重量判断是否有私自倾倒的行为。
强化对危废经营企业的监督,严守危险废物监管的最后关口
危废经营企业是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其运转正常与否直接决定危险废物是否处置得当,也是监管成效的最终体现。但是大部分危废经营企业特别是综合处置企业并不是即接收即处置,这就为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果想通过记录核实接收、储存、处置量是否一致难度很大,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笔者认为应转换思路,在危废经营企业内安装无死角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在厂区内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车辆在出厂时未装载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建立车辆出厂报告制度,利用网络及时报告车辆出厂时间和出厂车辆车牌号,让环保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调阅视频录像查看出厂车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