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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6   浏览次数:511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监函[2018]9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我部部署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标不明确、缺乏技术指导、验收销号制度不完善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

各地应将含有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废物,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地环境背景值的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根据纳污坑塘的环境污染状况、土地规划用途、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底泥及周边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原则上应首先控制污染物扩散。坑塘污水异地处理后外排水质应达到相应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要求;原地处理后外排或回灌水体污染物浓度水平应达到周边自然水体的背景值。

二、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实行限期治理

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或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纳污坑塘,应立即采取切断污染源、管控环境风险的措施。

针对工业类纳污坑塘,按照废酸、废油、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情况,选择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法,实行水、土同步治理,不应仅采取简单的加药处理和覆土回填等方式进行治理。

针对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可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结合,通过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方式根治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针对养殖类纳污坑塘,可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通过禁养区划定整治、资源利用等方式,改善畜禽废水无序排放现状,消除养殖类纳污坑塘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合理确定整治工作完成时限,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重点、整治目标、任务分工、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专家在纳污坑塘方案编制和实施中的作用,纳污坑塘集中的地区,可组建纳污坑塘整治专家团队,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三、严格验收要求,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整治纳污坑塘的验收程序,可由纳污坑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也可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应将整治方案、监测报告、施工报告、验收意见、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归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验收的纳污坑塘抽查核实,并予以销号。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整治后的纳污坑塘实施生态修复。通过航拍、遥感、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对完成整治的纳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杜绝污染问题反弹。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半年在其政府官网上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台账信息、整治方案、整治进展、销号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狠抓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可通过签订纳污坑塘排查整治承诺书的形式,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纳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结合环保网格化管理、环保专项行动、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环境投诉举报等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纳污坑塘记入台账,实施整治。

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污染源头,对纳污坑塘周边涉酸、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企业重点排查,彻底斩断违法犯罪链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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