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7)2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的目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及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7〕102号)精神,现将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4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由省级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三、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 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为期三年。
四、减免税收的具体操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已缴税款不再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