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对河南、辽宁和江西3省18座矿山和10座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结果,并要求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丹东丹银矿冶等4家安全生产情况恶劣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
连中国铝业这样的国企都被停产整顿,可见安全督查力度之大,难道环保风暴没结束,就要开始刮起安全整顿风暴了吗?
中国人讲究出师有名,2017年4月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
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
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
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
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
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
-
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随着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的推进,全国各个省区、市或县已逐步印发各自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可以说是矿山安全整顿风暴已经刮起,不久将席卷全国!
安全整顿风暴,已刮到了哪些地区?
辽宁
2017年6月12日,沈阳市印发《沈阳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
到2020年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江西
2017年6月12日,江西省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关于企业层面的要求如下:
-
一是组织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法劳动纪律行为开展自查,并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
二是开展尾矿库、采空区情况摸底工作,建立完善尾矿库、采空区基础档案管理机制,加大对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资金投入。
-
三是开展隐患自查,突出“六类”事故防范,突出重点项目、区域安全检查,突出重点设施、设备隐患排查,结合防汛工作部署和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工作。
-
四是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和评估,科学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件设备设施、每一个区域的风险等级,建立本企业的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
五是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及时录入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实现隐患整治各环节信息清晰、可控。
-
六是强化防汛管理,突出尾矿库、高陡边坡及大水矿山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汛期大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和防汛措施。
四川
2017年6月11日-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前往四川,针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明察暗访,抽查了成都市的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3个区(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情况以及10家相关企业,共发现31条粉尘涉爆重点隐患和问题。对四川安全整顿工作提出了3点要求:
-
(1)高度重视发现的问题,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
(2)提高认识,依法履职,推动专项整治有效开展;
-
(3)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
山东
2017年7月-9月底,山东济宁将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非法违法行为。7月底前,针对不同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进行生产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
山西
2017年5月19日,山西印发《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在山西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
黑龙江
2017年,黑龙江下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将以四个“精准”为重点:
-
一是大力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升级工程,要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要在短时间内把下井人数降下来,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
二是大力实施“头顶库”治理工程。统筹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或销库、尾矿综合利用、下游居民搬迁等综合治理方式,提高“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原则上不再批准坝高100米以上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
三是大力实施地下矿山炸药库、非阻燃材料、动火作业综合治理工程。
-
四是大力实施防治水害治理工程。
-
五是大力实施防边坡垮塌、井下坍塌和深井冲击地压治理工程。
江苏
2017年5月18日,江苏省印发《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通过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着力整治事故隐患,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等措施的落实,
......
非金属矿和粉体加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必于未然,非金属矿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规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完善;
(4)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8)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9)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规程、设计要求;
(10)地下开采矿山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采掘生产图纸与实际相符;
(12)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1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4)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演练;
(15)矿山开拓、准备、回采及开采顺序、设备选型和安装、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16)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