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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广西出台《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与政策支持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2   浏览次数:48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银监局、证监局日前联合出台《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从20177月至202012月,通过矿产资源、财税、绿色金融、矿山建设用地等扶持政策及措施,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建(生产)矿山中,大中型矿山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成比例约为30%


《方案》明确了广西绿色矿山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是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20186月底前,制定广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012月底前,总结试运行经验后正式运行。二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9年开始,全区新建矿山要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到202012月底前,30%大中型矿山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小型矿山建设成市级绿色矿山。2018年计划选取5个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开展绿色勘查试点。202012月底前完成南丹、平果、龙胜县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三是创新评价机制。


《方案》强调,将从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扶持:

一是优先安排开采指标、投放矿业权。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大中型绿色矿山,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是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充分利用自治区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是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20196月底前,自治区银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广西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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