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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通知支持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488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按照《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管理办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内蒙古西部(包头-鄂尔多斯)、河北唐山、山西长治、山东淄博、安徽铜陵、湖北黄石、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重庆环都市区、四川自贡、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等12个城市(经济区)建设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及建议下一步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

这12个城市(经济区)均是《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和《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的典型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经各自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建设示范区。这些城市近年来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基础条件好、工作力度大、改革创新举措实、示范作用明显,并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这些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有利于促进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转型发展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率先突破,为全国同类城市转型发展探索经验。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省级层面推进机制和相关地市层面落实工作机制,形成部门指导、省级统筹、市级主体的分工体系。包括多个毗邻城市的示范区,省级层面要建立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城市间要建立定期会商和协调沟通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是明确重点任务。尽快修改完善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围绕示范区建设方案和“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

三是形成政策合力。加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出台可操作、有特色的配套政策,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各类改革创新试点,支持示范区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四是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进展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示范区管理体系。对改革创新举措实、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其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对连续三年进展缓慢、工作不到位的示范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通知》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和可推广示范的典型做法,包括建设重大改革开放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绿色转型发展等,同时也明确了各示范区下一步要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包括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延伸产业链、通过创新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强产业合作、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探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尽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年度评估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取得的经验,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推动示范区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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