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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0   浏览次数:5147
 发改办环资〔2016〕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厅):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除中央本级资金由我委直接安排到项目外,其他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注重实效。注重项目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效果,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高,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严格条件。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建设条件已落实,能够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
    
    (三)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革要求,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
    
    (四)加强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申报项目要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的不予支持。
       
    二、选项范围及下达方式
     
    (一)选项范围
      
    1、节能。主要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能效综合提升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余热暖民工程、道路/隧道照明节能改造
绿色照明工程等。
      
    2、循环经济。主要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资源循环利用提质工程等。
      
    3、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大宗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等。
      
    4、节水。主要包括海水淡化工程、国家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建设、城市节水综合改造等。

    此外,按照有关要求,今年中央本级申报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已完成上报和评审工作,今年不再受理。
     
    (二)下达方式
       
    2016年,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

    我委结合各地上报的补助需求和专项资金额度等情况,拟定各地切块资金额度意见,并明确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切块下达资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切块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类项目,不再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相关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能评批复、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二)上报材料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节能节水和循环利用等量化目标,包括节能量、节电量、废物循环利用量、秸秆综合利用量、海水利用量等。
      
    (三)“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同时,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件要求,为保证今后工作的连续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相关项目导入和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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