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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491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104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通用要求》。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4年9月3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李琴

联系电话:(010)849249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广州海关

南京海关

武汉海关

青岛海关

深圳海关

中国海关化验室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政法司、污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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