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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69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5219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号
 
 
 

关于注销69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69家机构资质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我部予以注销资质。请各环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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