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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5069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


国工业固废网讯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将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实施合并编报联合审查制度,以实际行动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通知》指出,《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方案》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实行专家组评审制度,即专家负责制。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按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采矿权人申请审查的《方案》须提供规定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对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审查机构领取报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退回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理由。评审机构领取待审《方案》,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办理召开评审会相关事宜。组织《方案》审查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强调,专家在审查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编制指南等要求,从专业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意见。专家书面意见中要对《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述,并明确是否给予通过。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通过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在意见书上签名。所有与会意见,均作为《方案》评审资料保存。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组织评审机构进行核实并明确处理意见。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获得的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通过的批复文件。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查的《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王树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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