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52 950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的规定:“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海砂(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可见,海砂开采应当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
2012年12月28日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据此,海砂开采还应当依法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有五种:(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4)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5)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