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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最高处罚1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3   浏览次数:75737

常熟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下料—切割—焊接—抛丸—喷塑—烘干、固化—打托—成品。

近日,经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调查,该单位将下料、切割工序产生的一般固废贮存于车间内,收集后综合利用。对烘干、固化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包装桶,也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仓库

法律依据

旧《固废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1对该单位罚款1万元

0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固废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按新《固废法》

要处以10万到100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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