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
滨建建字〔202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工作任务目标
全市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相关要求,装配率不低于50%。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并逐年提高。鼓励住宅项目优先选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有条件县(市、区)发展现代化木结构建筑。2020年,各区、市属开发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开发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
二、严格审批监管
(一)发改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环节的监管,做好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有关指标的把控。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给环节要将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配建意见)中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等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示,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将装配式建筑事项纳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范围。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对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情况予以审查;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严格审查,对未落实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对落实装配式建造设计文件情况进行核查。
(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项目规划许可证时,依据联审后的项目设计方案等材料,对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情况予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落实优惠政策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工程,争取上级奖补资金;落实市级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获批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装配式预制部品(件)购置款计入工程建设投资,当投资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对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给予加分,在资质许可、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在建设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优先获评和推荐。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抓好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指标要求。
(二)强化督导考核。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已纳入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质量强市工作考核,将实施专项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对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进度缓慢、完不成任务目标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约谈等问责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通过技术培训会、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同度,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