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2020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实施方案》,全年共需完成矿山石场治理复绿660公顷,且需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同参与的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工作机制,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修复山体、消除隐患,绿化环境、恢复生态目标。矿山石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年共完成矿山石场治理复绿660公顷(需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需要进行治理复绿的矿山石场:
1.存在安全隐患、存有废弃矿井和采空区的矿山石场;
2.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矿山石场;
3.已纳入财政资金支持治理复绿的矿山石场;
4.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石场;
5.“三区两线”附近的矿山石场;
6.历史遗留矿山石场;
7.按照《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开展治理复绿的生产矿山。
治理责任主体
1.历史遗留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石场(以下简称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2.采矿权已经灭失但能认定治理复绿义务人的矿山石场(以下简称I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治理复绿义务人负责;
工作原则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违法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治理复绿。
以关闭的矿山石场为重点,兼顾生产矿山。因地制宜、优先治理城市近郊、村镇周边人口密集以及“三区两线”附近的矿山石场,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统筹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等政策措施,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治理模式。
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矿山石场治理复绿。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进度报表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
3.其他生产矿山(以下简称II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矿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