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报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遴选报送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遴选依据。国家级绿色矿山:《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省级绿色矿山:《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甘国土资规〔2018〕4号)。
(二)遴选范围。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三)遴选数量。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省级绿色矿山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遴选程序
(一)网上申请。6月20日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本辖区矿山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信息。名录系统网址为:http://greenmine.mnr.gov.cn。账户登录名为本地区行政区划代码(例如:兰州市为620100,永登县为620121),初次登录密码统一为lsks@66556388,初次登录时,须更改密码,否则下次不能进入系统。市县两级账户需经省级管理部门授权后启用。各矿山企业可直接使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二)矿山自评。通过网上申请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加盖企业公章PDF版),按照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矿业权人)要求,并在名录系统中填报。
(三)第三方评估。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省级绿色矿山参照执行),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开展实地评估,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省级绿色矿山参照执行)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加盖评估单位公章PDF版)。按照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并在名录系统中填报。
(四)材料审核。省厅审核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实地核查。省厅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所有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六)公示。省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遴选推荐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遴选推荐工作,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材料报送,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均在名录系统填报,无需报送纸质版。
(二)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各地要加强监管,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相关专业评估机构等,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不予采信其评估报告。
(三)严格实地抽查。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管,省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及时上报,从名录系统中除名。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开展,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逐步构建绿色矿山诚信体系。请各地务必于9月10日前完成遴选,并将遴选推荐名单报告省厅。省厅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采取实地核查或网上核查、视频和照片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矿山,将向社会公告后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