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在反馈沟通过程中提出我省(山西省,下同)存在焦化过剩产能未得到有效控制等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指示省工信厅立即启动研究压减焦化过剩产能办法。5月6日,中央督察组正式反馈意见后,省委、省政府做出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坚决压减过剩焦化产能,要求研究制定《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省工信厅牵头制定《行动方案》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进行了多层次的讨论和研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审定,于8月12日印发实施。
为推进我省焦化行业持续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既坚决落实中央督察要求压减过剩焦化产能,又兼顾推进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同时对现有焦化企业的管理提升和绿色发展做出安排。在此思路下,方案优先压减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焦炉(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中产业素质较差的产能和未备案项目的空置产能,尽量减小对已备案先进焦化项目的影响。《行动方案》坚持有保有压、上大关小、扶优去劣、除旧育新,计划用2年时间完成压减过剩产能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焦化行业三年升级改造工程,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关于总体目标
《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以压减产能为契机,着力谋划解决焦化行业发展的痛点堵点。当前,我省焦化行业发展存在三个痛点:第一个痛点,就是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可置换总产能多于建成焦炉产能,存在产能扩张风险。我省压减目标是2019年-2020年压减4027万吨产能,确保全省焦化总产能降至14768万吨以下,压减比例21.4%,占总产能18794万吨的1/5以上,目前看来任务重、难度大,但这也是必须坚决完成的政治任务。各市要讲政治、讲大局、讲长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坚决啃下这块硬骨头。一方面要认真研究《行动方案》,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对属地焦化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压紧压实责任,稳扎稳打扎实推进。第二个痛点,就是焦化企业存在偷排偷放、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加以严厉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将会永远成为我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大短板和障碍。对偷排偷放焦化企业,今后一经发现一律关停。对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点名通报的污染严重的4.3米焦炉企业,在这次压减工作中列为首要压减对象。下一步,我省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方向,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关停退出偷排偷放和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打造山西绿色发展底色奠定坚实基础。第三个痛点,就是先进产能占比不高的问题。从全国看,5.5米以上大机焦占比达到50%以上,而我省5.5米以上大机焦仅占32%,技术装备水平与具有后发优势的山东(5.5米以上焦炉占比75%以上)、河南、河北等新兴产焦省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河北、山东已经明确2020年底前全部淘汰4.3米以下焦炉。我省焦化产量大、任务重,要分步推进实施,要坚持园区化、链条化、高端化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实施焦化行业三年升级改造行动,力争到2022年,先进产能占比达到60%以上。
(二)关于压减原则
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坚持破立并举,协同推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引导。2019年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焦炉,其中未建焦炉及停产焦炉产能今年压减落实到位,运行焦炉产能分两年压减落实到位。
确定各市任务目标过程中,综合考虑各市实际情况,首先是按照既定的分类压减原则和前期摸底情况,测算各市五类优先压减类别具体产能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市现有产能总量情况,按照全省压减比例进一步统筹平衡,体现公平原则。
压减对象主要分三大类:第一类是未备案大机焦项目,目前也没有相应建成焦炉的焦化产能。第二类是现有未实施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及热回收焦炉中产业素质较差的,拟分类淘汰的产能。第三类是已备案大机焦项目中无力推进项目建设的焦化产能,按照各市前两类压减量及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平衡后确定。另外在原焦炉淘汰时已享受过国家奖励资金的产能,直接退出。各市可在以上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压减任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压减对象类别。
各产焦市具体压减任务目标在《行动方案》中已经明确,要按照原有焦炉关停、产能整体取缔退出、不再用于焦化项目建设及产能置换的标准,按照规定时限压减到位。
(三)关于补偿资金
1、补偿标准依据
2011-2013年,国家及我省对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予以奖励和补偿,当时中央财政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支持额度为18元/吨,省级淘汰落后专项补偿资金支持额度为30元/吨,由于当时淘汰焦炉炉型与本次压减产能淘汰炉型基本相同,主要为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因此本次压减产能参考上述标准予以补偿。我省30元/吨到48元/吨的补偿标准略高于其他积极压减焦化产能的省份。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10亿元,仍有少量差额由各市财政补足。
2、补偿办法的确定
从未建设焦化项目,也未进行产能交易的产能,由于企业未进行任何投入,因此不予补偿;
仅建有焦炉(不论原焦炉是否淘汰),未进行过市场交易的焦炉,由于焦炉淘汰前均已生产经营多年,总体上投资已收回并有一定的盈余,因此补偿标准略低,按30元/吨确定;
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产能,未建成焦炉,仅有投入而无回报,损失较大,因此补偿标准略高,按48元/吨确定;
方案中同时规定,未列为压减对象的焦化产能,下一步减量置换价格不得高于现行补偿标准,以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四)关于升级改造
《行动方案》规定,实施焦化升级改造项目要在各市科学规划本市焦化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园区化、链条化、高端化原则加快推进具备合规产能的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并对在建拟建项目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新建焦化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焦炉煤气要实现制LNG、制甲醇、费托合成油蜡、氢能等高端综合利用,煤焦油、粗苯要实现园区集中精深加工。新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最新排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其他条件应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或规范要求。
(五)关于组织保障
各产焦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压减焦化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要广泛深入宣传压减焦化过剩产能以及推进焦化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和先进的经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