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5号)精神,经2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经审查不予延期的74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仍按陕西省在册矿井管理(政府决定关闭的除外),煤矿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后,可向我局提交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我局将依法予以办理。
请各监察分局及时收回74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上交陕西煤矿安监局政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