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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信厅关于推荐2020年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6570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推荐2020年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及前两批

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节综字〔2020〕60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打造绿色先进典型,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全区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推荐及已发布名单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推荐2020年绿色制造示范名单

请各盟市依据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等相关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规定的推荐程序,参照以往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认真开展申报工作,抓紧确定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5)报送工信厅,纸质材料一式5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各盟市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复核第一、二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

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我厅将对工信部和自治区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复核近3年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同时核查核查其近三年提升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的自我声明更新情况等。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盟市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二)绿色设计产品本次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每个盟市推荐的绿色园区不超过2个。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各盟市进行核查,加强监督。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已公告名单的管理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监管。各盟市要持续加强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示范单位,要及时反馈工信厅。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在各盟市监管的基础上,工信厅将组织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将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盟市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工信厅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五、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李志强:0471-4826525

冯 晔:0471-4826524

附件:1.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4.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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