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将通过实施砂石资源“净矿”出让、加快采矿权出让进度、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鼓励尾矿尾渣制砂等措施,保障砂石资源供给。
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精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普通建筑用砂石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的需求,加强砂石资源开发,切实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砂石资源供给的重要性
砂石资源是建筑、道路、桥梁、高铁、水利、核电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材料。近年来,我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整治和规范砂石资源矿山开发管理秩序,取得明显成效。但受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迅猛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要求日益严格等因素影响,从2017年起,我省多地出现砂石供给紧缺、价格飞涨的问题,供需形势较为严峻,制约了我省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有效实施,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砂石资源有效供给的战略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砂石资源的有效供给。
二、综合施策,切实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
(一)深入调查,科学规划
1.开展摸底调查。对本行政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矿种、区域分布、矿山数量、产能产量、开发利用水平、市场价格、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砂石资源家底,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砂石资源供需形势。
2.制定投放计划。结合市场需求,合理制定砂石资源出让计划,有序有偿投放采矿权。同时,又要积极防范无序投放引发的产能过剩。
3.纳入规划范围。要将砂石资源列入本级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市场供给覆盖范围等因素,划出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合理确定供给规模,科学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预留开发空间,保障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合理需求。
(二)多措并举,加大供给
1.实施砂石资源“净矿”出让。加强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加快采矿权出让进度。根据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符合出让要求、近期拟投放的砂石资源采矿权,组织做好前期工作、加快出让工作进度。砂石资源丰富的重点设区市,2020年底前砂石资源新增生产能力要在2019年底基础上增加500万吨以上。
3.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积极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在砂石集中开采区内发展大型砂石生产基地,提升规模化开采水平。砂石资源丰富的重点设区市要推动设置储量规模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规模500万吨级以上的砂石资源采矿权,培育和发展2-4个大型砂石资源生产基地。
4.培育大型骨干企业。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整合等方式,对现有砂石资源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开采规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砂石资源丰富的重点设区市要重点培育2-4家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大型骨干企业。
5.释放合法产能。对合法砂石资源矿山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提升绿色开发水平,严格依法监管,但要杜绝一刀切方式责令停产的情形。对无合法理由责令停产的,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充分释放合法产能。
6.拓宽资源供给渠道。鼓励对现有矿山的尾矿尾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加大机制砂的研发应用,鼓励利用尾矿尾渣、石粉、泥粉、建筑垃圾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自用之外剩余砂石资源以及废弃尾矿库、废弃矿山固体废弃物等,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处置方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
(三)绿色开发,集约利用
1.大力推进砂石资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督促指导砂石资源矿山企业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形成规范开采、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加强砂石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2.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砂石资源矿山企业积极引进、运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生产设备,提高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
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督促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全面履行好矿山生态修复法定义务。
(四)强化监管,规范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自然资字〔2019〕81号)精神,强化矿业秩序整顿,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砂石资源矿山加大整治力度,力争2020年年底前将砂石资源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整改到位。
三、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创新开发模式
对历史形成、恢复治理难度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允许重新设置采矿权,也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等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
(二)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委托设区市组织开展中型砂石资源矿山出让和登记审批工作。对实施矿业权整合,原采矿权为市、县级出让和发证的,整合后的矿山采矿权仍由原出让、发证机关出让和发证。
(三)统筹解决砂石资源矿山用地问题
1.将砂石资源矿山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衔接,将砂石资源等矿山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布局。
2.鼓励砂石资源生产矿山对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修复,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砂石资源有效供给能力。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砂石资源市场供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