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处置原则、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七项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安排;二是提出了矿业权的处置原则;三是明确作出关闭决定、制定方案、注销证照、实施退出、恢复治理、建立档案、检查验收、资金补偿八个步骤的退出程序;四是从组织领导、落实职责、落实经费、矿权管理、督促督导提出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方案主要措施
(一)《实施方案》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处置程序,为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提供了依据。
(二)《实施方案》明确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制订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处置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退出方案要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方案》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林业局、水利水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四)《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多渠道落实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县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各地可通过统筹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
方案全文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