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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0   浏览次数:143064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减少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执行最严格环保、水耗、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引领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全面完成长江经济带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一批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打造和培育500家绿色示范工厂、50家绿色示范园区,推广5000种以上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

二、优化工业布局

(一)完善工业布局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长江流域、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构建特色突出、错位发展、互补互进的工业发展新格局。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目录。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新建重化工项目到长江岸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二)改造提升工业园区。严格沿江工业园区项目环境准入,完善园区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现有化工园区的清理整顿,加大对造纸、电镀、食品、印染等涉水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园区实施改造提升或依法退出,实现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全面推进新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强化园区规划管理,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适时开展跟踪评价。严控重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重点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对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推动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集中入园管理,建设专业化、清洁化绿色园区。培育、创建和提升一批节能环保安全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三)规范工业集约集聚发展。推动沿江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电镀、化学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内,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和不符合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到2020年,完成47个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见附件1)。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规范条件要求,企业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实施最严格的资源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对重点行业加强规范管理。

(四)引导跨区域产业转移。鼓励沿江省市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生态环境约束,建立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创新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提升区域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产业跨区域转移监督、指导和协调,着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现上下游区域良性互动。发挥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作用,不断完善产业转移信息沟通渠道。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见附件2),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有序建设沿江产业发展轴,合理开发沿海产业发展带,重点打造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黔中和滇中等五大城市群产业发展圈,大力培育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汽车产业、家电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等五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区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五)严控跨区域转移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化学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产业的跨区域转移进行严格监督,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实施最严格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用地等标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三、调整产业结构

(六)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环保、质量、安全、能效等综合性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做好减量置换,为新兴产业腾出发展空间。严格控制长江中上游磷肥生产规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力度,重点围绕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年度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加快推动无效产能和低效产能尽早退出。

(七)加快重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全面落实国家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工业“十三五”规划,发挥技术改造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沿江现有重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装备)改造,改造的标准应高于行业全国平均水平,争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推广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进石化、钢铁、有色、稀土、装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矿山和智慧园区改造,提升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使沿江重化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引领行业发展。

(八)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在长江经济带有一定工作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地区,探索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区,鼓励中下游地区智能制造率先发展,重点支持中上游地区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加快在数控机床与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五大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在流程制造、离散型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修订一批智能制造标准。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九)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长江经济带节能环保产业,在重庆、无锡、成都、长沙、武汉、杭州、盐城、昆明等地重点推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集群化发展,在江苏、上海、重庆等地不断提升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能力及节能环保服务业水平,在上海临港、合肥、马鞍山和彭州等地加快建设再制造产业集聚区,着力发展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工程机械、重型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特色产业。加强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与工业企业紧密对接,推动企业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四、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

(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和支持沿江工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探索重点行业企业快速审核和工业园区、集聚区整体审核等新模式,全面提升沿江重点行业和园区清洁生产水平。在沿江有色、磷肥、氮肥、农药、印染、造纸、制革和食品发酵等重点耗水行业,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力度,从源头减少水污染。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构建“互联网+”清洁生产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政府购买清洁生产培训、咨询等相关服务,探索免费培训、义务诊断等服务模式,引导中小企业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鼓励和支持实施技术改造方案。

(十一)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推动长江经济带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领域为重点,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区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水平,实现减煤、控煤、防治大气污染。在钢铁和铝加工产业集聚区,推广电炉钢等短流程工艺和铝液直供。积极推进利用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低品位余热向城镇居民供热,促进产城融合。

(十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推进中上游地区磷石膏、冶炼渣、粉煤灰、酒糟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大中下游地区化工园区废酸废盐等减量化、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选择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鼓励地方政府在沿江有条件的城市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严格废旧金属、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管理,搭建逆向物流体系信息平台。

(十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在长江经济带沿江城市中,选择工业比重高、代表性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结合主导产业,围绕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内容,综合提升城市绿色制造水平,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推动长江经济带重点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成联合体,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构建,推进系统化绿色改造,在机械、电子、食品、纺织、化工、家电等领域实施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五、加强工业节水和污染防治

(十四)切实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在长江流域切实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控制工业用水总量,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推动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评估审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对高耗水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五)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大力培育和发展沿江工业水循环利用服务支撑体系,积极推动高耗水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水平衡测试,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模式,改进节水技术工艺,强化过程循环和末端回用,提高钢铁、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和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废水循环利用率。推进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上海、江苏、浙江沿海工业园区开展海水淡化利用,推动钢铁、有色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十六)加强重点污染物防治。深入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减少工业水、大气及土壤污染物排放。按行业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依法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重点推进沿江干支流及太湖、巢湖、洞庭湖、鄱阳湖周边“十小”企业取缔、“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规范沿江涉磷企业渣场和尾矿库建设,推进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治理、中小燃煤锅炉淘汰、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等工作力度,严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长江经济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八)强化标准和技术支撑。发挥水耗、能耗、环境、质量、安全,以及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及服务等标准的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出台最严格的绿色发展标准。加大急需技术装备和产品的创新,推动先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推广,支撑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十九)落实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向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水治污、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现有税收、绿色信贷、绿色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加快支持企业绿色转型、提质增效。鼓励长江经济带建立地区间、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推动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进行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区域污染治理新模式。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实施绿色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长江经济带的产业和区位优势,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采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装备出口等方式,推动绿色制造和绿色服务率先“走出去”。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绿色理念的传播力度,充分发挥媒体、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绿色公益组织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传播绿色理念,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长江经济带11省市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重点项目

2.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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