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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汇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9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142901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汇报

——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发言材料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矿产资源富集,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在长期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形成了一大批以煤炭、矿产、森林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同时也积累了许多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抓住国家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于保障能源资源供给,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落实《若干意见》工作情况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出台后,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解读《若干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具体落实工作。

(一)制定自治区具体《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自治区政府结合全区实际,制定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总体工作目标是:2011年前,重点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 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与基本改善。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了具体工作方法与措施,明确了政策支持手段。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主席任组长,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设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组和地质环境整治保护组。

(三)开展相关规划编制与课题研究。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自治区发改委督促指导全区各资源型城市编制了本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总体战略规划》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了《自治区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研究》课题工作,并完成了国家发改委《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研究报告纲要》中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数据的采集。

(四)设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为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型城市积累的矛盾与问题,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自治区政府设立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计划从2009年至2011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三年共18亿元用于资源型城市转型、地质环境整治保护和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成效,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切实的引导作用,自治区发改委专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型城市《转型专项建设工作方案》与《专项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五)全力实施棚户区改造与沉陷区治理。2007年起,启动了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工程规划总投资151.4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31.3亿元。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累计完成投资13.95亿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8%。

(六)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为促进全区资源型城市转型,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阿尔山市和锡盟锗深加工项目被分别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试点和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范围。为配合国家工作,自治区决定每年为阿尔山市安排300万元的中央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内蒙古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尽快组织完成相关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资源型城市尽快完成本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总体战略规划》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

(二)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支持引导各资源型城市根据自身资源现状,探索建立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支持资源型城市结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及原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产业接续和转型园区,打造招商引资平台,拓宽发展空间;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高技术、现代服务业、绿色食品加工、口岸经济等产业;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大力引进发展非资源型加工制造业。

(三)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金属和农林剩余物产业化、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废建材资源化利用等方面项目资金的争取和自身支持力度。加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执法力度,引导企业节能降耗。

(四)努力完成棚户区改造和沉陷区治理任务。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中央下放煤矿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任务,全力开展林区棚户区改造。要将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结合,与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抓紧制定当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遵循生态规律和循环经济理念,按照节约型、集约型与生态矿山建设要求,切实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六)做好项目资金的安排监管工作。做好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转移支付及2009年产业专项资金的跟踪和检查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成效。切实发挥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的扶持引导作用,推进重点接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经济转型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资金投向,安排好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配套。

三、政策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5月1日,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国家模范民族自治区。同时,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能源原材料基地,资源型城市长期以来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巩固边疆地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资源型城市的不同类型与具体情况,在农林牧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继续加大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同时考虑内蒙古东部地区民族工作实际和资源型城市的数量与现实困难,在安排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时对该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二)增补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目前全区资源型城市共有9个,均面临着与国家资源枯竭城市性质相近、程度相当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党的民族政策出发,遵循中央民族工作方针,综合考虑历史贡献与当前实际困难等情况,将乌海市、根河市、石拐区增补进国家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试点范围。

(三)尽快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试点,尽快研究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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